繁体
玄幻 武侠 都市 历史 科幻 游戏 女生 其他
首页

以色列国结婚年龄法(1 / 3)

三、民商法、经济法

※ 以色列国结婚年龄法#pageNote#0

第1条 定义

在本法中:

“男孩”——(已删除);

“女孩”——(已删除);

“婚姻”——包括犹太教中的订婚,动词“结婚”#pageNote#1及其所有变位也应作此解释;

“结婚年龄法中规定的社会工作者”——由福利和社会服务部部长就本法相关事由任命的社会工作者;

“未成年人”——《法律资格和监护法》5722-1962第3条的定义。

第2条 犯罪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构成犯罪:

1.与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结婚;

2.与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缔结婚姻,或为与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的婚姻关系的缔结及其相关行为提供任何方面的协助;

3.为其所监护的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是其子女——缔结婚姻,将被判处《刑法》5737-1977第61条第A(3)款中规定的两年监禁或相应罚款。

第3条 解除婚姻关系的上诉理由

1.如果当事人在违反第2条的情况下缔结了婚姻关系,并且已知根据适用于双方的个人身份状态(婚姻状况)的法律,其在违反第2条的情况下缔结婚姻的这一事实将作为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理由,则解除的方式可以为离婚证(Gett)#pageNote#2、婚姻关系解除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则法律中的所有条款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身份状况。

2.

已结婚的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其父母之一、其监护人之一或《结婚年龄法》中定义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基于第1款的事由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3.该基于第1款的事由提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非由《结婚年龄法》中定义的社会工作者提出,且在提起诉讼时已结婚的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未满18周岁,且该社会工作者认为该诉讼的庭审对公众利益有影响——他有权出席庭审并提出个人主张。

4.除以下情况外,无须基于第1款的事由提起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1)该诉讼是由在结婚时未满19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提出的;或者

(2)该诉讼是由在结婚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的父母之一,或监护人之一,或《结婚年龄法》中定义的社会工作者之一提出的。

第4条 减轻情节

在对因第2条第1款的事由被定罪的当事人进行判决时,法院应考虑将以下事实作为减轻处罚的因素:

1.应其配偶的请求,一方当事人根据适用于双方个人身份状况的法律规定,已解除或同意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2.当事人履行了法院#pageNote#3或已被授权的法庭#pageNote#4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第5条 允许与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结婚

1.在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该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年满1

6周岁,且家庭事务法院认为存在与未成年人利益相关的特殊情形使其结婚行为存在正当性,则可以批准其结婚;家庭法庭应在听取未成年男性或未成年女性(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相关申请的裁决。

2.在未经过《结婚年龄法》中定义的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调研时,家庭事务法院不得对与年满16周岁但未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结婚的申请作出裁决。

第5A条 请求批准结婚的申请

第5条中请求批准结婚的申请应由当事未成年男性、未成年女性、其父母之一、其监护人之一或请求与其结婚的人提出。

第5B条 经批准的结婚

第2条不适用于根据第5条获得批准的婚姻关系。

第6条 1936年刑法条例修正案

对1936年刑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1.在第182条中:

(1)“每个人”字样后的冒号和连字符删去;

(2)A款开头的标记“A”删去;

(3)以逗号代替分号和第A款末尾的“或”字样;

(4)第B款和第C款废除;

2.第183条——废除。

第7条 法律的实施

司法部部长负责本法的实施。

第8条 向议会汇报

1.每年的3月1日,应按照以下第2款至第6款详述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议会的宪法、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在本节中简称“委员会”)提交关于在报告日前的一历法纪年中本法

执行情况的报告。

2.司法部部长应向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1)向家庭事务法院提交的请求批准结婚的申请数量;

(2)由家庭事务法院批准结婚的未成年人人数,并按年龄进行分组;

(3)根据第5条批准结婚的情形;

(4)每个地区内对第2条中规定的罪行所提起的公诉的数量;

(5)对依据第2条进行的诉讼所作出判决的数量,以及判定有罪和无罪的占比;

(6)对根据第2条进行的诉讼作出的是否有罪的裁定;

(7)按照年龄分组的、由婚姻登记机构为其缔结或登记婚姻关系的已婚未成年人人数——仅指在司法部的业务领域内的婚姻登记机构和宗教法庭;在本节中,“婚姻登记机构”——《结婚与离婚条例》所定义的负责登记的权力机构。

3.宗教事务部部长应向委员会报告按照年龄分组的、由婚姻登记机构为其缔结或登记婚姻关系的已婚未成年人人数——仅指在宗教事务部的业务领域内的婚姻登记机构和宗教法庭。

4.内政部部长应向委员会汇报以下事项:

(1)按照年龄分组,由《人口登记法》1965-5725中所指的登记员为其在当年缔结或登记婚姻关系的、根据人口和移民局办公处规定以及在有/无家庭事务法院批准情况下结婚的未成年人人数;

(2)内政部就第2条中涉及的罪行向警方提

出的申诉数量——按照由人口局和移民局办公处分组。

5.福利和社会服务部部长应向委员会报告在依据本法进行的诉讼中向家庭事务法院提交的专业调研的数量。

6.国内安全部部长应向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1)就第2条中涉及的罪行向警方提出的申诉数量,以及其中由内政部所提出的申诉的数量;

(2)就第2条中涉及的罪行进行的调查的次数;

(3)就第2条中涉及的罪行提起公诉并被移交至州检察官办公室的案件数量。

拉比法庭判决法(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5713-1953

第1条 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事宜的判决

在以色列的犹太人、本国公民和居民的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事宜由拉比法庭进行专门管辖。

第2条 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

在以色列应根据托拉法缔结或解除犹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3条 解除婚姻关系的附属判决

如果已向拉比法庭提起解除犹太人间的婚姻关系的诉讼——无论由男性还是女性提起——拉比法庭将拥有对涉及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的所有事项的专属管辖权,包括女性及双方子女的赡养费问题。

第4条 赡养费事宜的判决

如果一名犹太女性针对其丈夫或其丈夫的遗产,向拉比法庭提出了与离婚无关的赡养费事宜诉讼,拉比法庭因对此事无管辖权将不会听取被告的主张。

4A条 离婚诉讼的国际管辖权

1.在不影响第1条中规定的管辖权效力的情况下,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拉比法庭将对依据托拉法#pageNote#5结婚的犹太人夫妻间的离婚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

(1)被告的居住地在以色列;

(2)配偶双方均为以色列公民;

(3)原告的居住地在以色列,且在提起诉讼之前其必须已在以色列居住至少一年;

(4)原告的居住地在以色列,且配偶双方的最后共同居住地在以色列;

(5)原告是以色列公民,且其居住地在以色列;

(6)原告是以色列公民,并在提起诉讼之前的两年内已在以色列居住了至少一年。

2.如已根据第1款向拉比法庭提起诉讼:

(1)不影响外国已获得授权的法院审理配偶间的民事离婚诉讼;

(2)如果该夫妻在以离婚证的方式离婚之前已向外国获得授权的法院提出民事离婚请求,拉比法庭将无权审理和裁定该民事离婚。

3.依据托拉法结婚的犹太人夫妻如果根据外国的法律离婚,在仅有原告为以色列公民的情况下,拉比法庭仍有权审理根据托拉法提起的离婚诉讼或取消禁止结婚的诉讼。

4.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日为身在以色列当地的以色列公民,则拉比法庭对依据托拉法结婚的犹太人夫妻的离婚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日在配偶双方的最后共同

居住地,则拉比法庭不得依据任何法律解除其婚姻关系。

5.本节规定不作授予拉比法庭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管辖权用。

6.就本条而言,一个人的“居住地”——其生活中心或惯常居住地所在的地方。

第4B条 被告为国外居民时的审判程序

根据第4A条向拉比法庭提出的诉讼,该诉讼的被告居住地不在以色列的,如法庭认定其符合第4A条的管辖权条件,则适用以下规定:

(1)只有在向被告送达书面诉状、出席邀请及已被授权的认定法庭拥有管辖权的副本后,法庭才有权对诉求作出判决;

(2)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在无被告代表出庭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在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

(3)如果被告人未遵守法庭作出的离婚判决,法庭有权采取法律赋予其执行该判决的权力,仅在无被告代表出庭的情况下,拉比法庭不得根据《拉比法庭法(离婚判决的执行)》5755-1995(在本法中–离婚判决执行法)采取任何措施,除非原告向被告出示了已被授权的判决书副本,按照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措辞通知被告有权提起离婚诉讼的复议请求并警告其根据《离婚判决执行法》采取措施;

(4)根据本节向以色列境外发出的文件应被翻译为被告居住地所在地的官方语言,在经公证人批准后将原文件与文件翻

译一同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