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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走向统一 第七十一节(2 / 3)

“封建”一词的语源,出自《尚书》和《左传》。“封”,即分封。“建”即建邦国。“封建”的本义应是指“封土建国”。我们常言的“封建小地主”,这种说法出于无知。小地主从来不是一种封号,数千年来,没听说历史上有那个皇帝把谁封为“小地主”——没有“封”,哪来的“封建”。

严格地说,中国历史上从来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封建制。西周时期实行的是典型的“宗法封建制度”,分封的都是周天子的亲属(宗法),称之谓诸侯;诸侯又将封国内的土地分封给诸侯的亲属(宗法),称为卿或大夫,卿或大夫又将被封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亲属(宗法),称之谓士。这样天子、诸侯、卿或大夫、士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宗法等级制度。

秦帝国是中国历史上实行中央集权的第一帝国,它以郡县制废除了封建制。严格地说,这时候中国回到了奴隶制——改良的奴隶制。在全国范围只存在一个奴隶主,皇帝。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这个意思。卿或大夫、士都是奴隶主的监工。汉承秦制。汉初高、文、景三帝时代一度复辟封建亲王的采邑制度。但自汉武帝行“推恩制”,废除了各封王子孙对领国的长子继承制后,“封建”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即不复存在。

封建制的两大标志是物权法与陪审权法。物权法的出现,虽然不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终结,但它吹响了奴隶社会终结的号角。从此,奴隶主无权掠夺他人的财产——封建就此开始了。

陪审权是附庸的权力之一,它是“封建”的另一大标志。所谓陪审权,就是领主有权参与领内的司法审判——领主不能主导审判,但他有任命陪审团的权力。陪审团做出的裁决,领主也无权推翻。

此外,当附庸因违反法律或规定而受到领主处罚的时候,有权要求由“同僚”组成的法庭审判,领主单独不能处理。而附庸法庭的裁决,即是最终裁决,领主无权推翻。

一般来说,附庸法庭的裁决,最重的惩罚就是没收附庸采邑(爵号属于功勋所换取,由国家授予,除非谋反、叛国大罪,任何人无权剥夺附庸爵位。采邑则出于领主赏赐)。事实上,没收采邑权是领主的权力之一。如附庸严重违反封建契约,领主有权没收其采邑,但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般来说,封建领主对于领内百姓的权益还是关心的,毕竟领内税收上去了,领主的税收收益就上升了。而奴隶制下,奴隶监工对于奴隶的死活才不在意,缺钱花,抢奴隶的就行了。监工们追求的是控制权,绝对的控制手下生死的控制权。所以,刘备一回到青州,即着手建立一整套法律,维护新兴的封建阶层利益,准备从根本上战胜人吃人的奴隶制度,保证今后若干年内,青州能在政治制度上领先。

在青州元老们乱哄哄争吵着,意图在两大律法设置上争取对自己阶层最大利益的同时,海外诸岛土地的拍卖事宜也在紧张地筹备着。廉价而广芜的土地,丰富地物产,让青、冀、幽、并四州之外的富豪垂涎三尺,才稳定了徐州的新任牧守陈登立即受到了商人们的围攻。

“使君大人,我等徐州商贾与青州来往交易已经有数年了,目前,连青徐货币都统一使用连云商社发行的纸钞,青州货物有四成通过我徐州贩往荆扬交趾,要说与青州的关系,独我徐州最亲,他们拍卖海外土地,为何不许我徐州商贾参与?”商人们义愤填膺,群情滔滔。

陈登心情烦闷,回复道:“参与青州会购买海外土地,此事易也。可是诸位想到没有,拍卖之后,徐州商贾该如何自处?”

徐州商人公推的代表回答:“听说,玄德大人正在商议设立一项法案,保护领域内私产所有权,并告诉百姓,如何用法律防止侵夺私产。按照这一法律,我徐州商贾在青州购买私产后,也将受到律法的保护,如此,拍卖会之后,有什么可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