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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理论要点阐述(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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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以人大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绝不是偶然的

从理论上看,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把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提出在新中国建立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说:“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发挥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对革命的敌人。”

从实践中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的一项宝贵的政治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的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上海“市民大会”和由它选出的“市民政府”以及各地建立的农民协会,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初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建立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抗日根据地建立的各级参议会和各级政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初级形式。解放战争时期,各个解放区建立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由它选出的政府委员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宝贵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革命战争时期长期积累的政权建设经验,党和政府明确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当时由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所以就采取了过渡的办法,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由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直到1954年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从中央到地方正式确立和实行。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无到有、从地方到中央逐步发展,逐步健全和发展,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我国人民实现当家做主最有利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是对我国人民实现当家做主最有利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它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表明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体现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整体和全貌,而其他制度(如行政的、军事的、经济的、文化的制度等)则只体现了国家生活的某一个方面;它不以任何制度、法律为依据,而是其他国家机关和制度、法律建立的基础,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因此最适合中国的国情。根据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对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必须深入选民中了解他们的意愿,及时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听取他们对自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有权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等等。这就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它们有权依法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有权依法决定本地方的各种重大问题。同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充分表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实现过程中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三)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逐步完善和加强,优越性逐渐显现出来,发挥了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作用。但是由于资产阶级和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由于长期革命战争环境而形成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习惯,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文化、思想条件的限制,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权力机关作用的充分显示和发挥,而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也有某些缺陷和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是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自我完善,更好地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而不是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来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沿着社会主义法制轨道,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逐步进行。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立法、决定、任免、监督等项职能,特别是立法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要大大加强。(1)要依法立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立法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要切实加强监督宪法实施。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宪行为和事件要严加查处,树立宪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保证宪法的贯彻和实施。(3)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经常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询问、批评和建议。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要经常主动检查、视察和了解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依法纠正偏差,不断改进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工作。

第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立法工作等都要规范化、制度化。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省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要适当增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受该级人大的委托,履行有关职责。要优化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结构,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委员的素质,增强参政、议政能力,切实履行其神圣职责。

第三,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人民代表要能真正代表人民,深入群众,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及时正确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便正确决策。

第四,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而不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具体职权的包办。党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能。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

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模式

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人大肆鼓吹“政治多元化”,竭力主张中国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有些青年学生也盲目崇拜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认为它可以克服专制,应当加以“引进”。在我国如何对待“三权分立”制度的重大政治态度问题上,应该是非分明。

(一)“三权分立”既是一种政治理论,又是一种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三权分立”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国家学说是超阶级国家论。它通过假设的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产生和国家的目的,通过国家机关之间表面上合理的分权制衡关系掩盖国家的阶级实质。

“三权分立”理论是由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首倡的。洛克在《政府论》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主张这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国王来掌握和行使。但是这三种权力并不是平行的,立法权最高、最重要。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这三种权力彼此分立,分别由议会、国王和法院来掌握和行使,其目的是为了反对专制,保障民主。他主张这三种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要相互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民主才能实现。

“三权分立”的理论是在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后来因为这种分权原则符合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关系,才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采用。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首先是在1787年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被确认和规定下来的。如美国《宪法》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掌管立法权;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也是政府的首脑、三军的统帅,管理国家的一切行政机构及事务;联邦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掌管司法权、法律最终裁决权、宪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掌管三种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平衡。总统不向国会负责,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无权要求政府辞职。国会两院2/3多数票可以推翻总统对国会议案的否决,批准或否决总统对行政官员的任免、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对驻外使节的派遣。总统有权批准或否决国会立法,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裁定国会立法是否违宪、裁定总统及其他行政官员行为是否违宪。国会、总统、法院三个国家机关通过这些办法来相互牵制。

继美国和法国之后,“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资产阶级国家几乎普遍实行,但是严格按照美国那样实施“三权分立”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具体形式和做法各个国家都有所不同。这一制度对于稳定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确有直接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它是适合资产阶级需要的有效的政治制度。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既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彼此分离独立,又强调相互之间牵制平衡,似乎是在整个国家中找不到一个主权权威。虽然有资产阶级学者认为立法权是主权权威的具体体现,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必须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立法机关拥有的只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主权。“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

(二)为什么我国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一是因为我国不存在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

“三权分立”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是社会上层建筑,它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反映和服务于这一经济基础。“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存在和实行,就是因为它适合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争夺统治权力、分享统治权力的需要,适应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和体现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这一经济基础决定了在我国建立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最有利。

二是因为我国不存在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

政治制度是由阶级关系和政治力量对比决定的。资产阶级国家之所以实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和对立,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强大的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和对立。由于他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利害冲突,不允许任何利益集团独享全部国家权力,所以要求分享统治权力。“三权分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一资产阶级民主政治需要。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种制度内的作用和影响是无足轻重的。“三权分立”制度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使资产阶级在分享统治权力的同时,又可以制造全社会的民主的假象,欺骗劳动人民,从而达到缓和阶级矛盾,稳固资产阶级统治的目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相冲突的强大利益集团,不存在不同利益集团争夺统治权力的现实要求,因而也就没有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政治基础。中国一切国家权力只能属于人民,而不能由不同利益集团分享。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权力是统一不可分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只能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制度。它可以交给不同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机关之间彼此可以互相分工、配合,可以相互监督、制约,但这一切都是分工而不是分权,是制约而不是制衡。

三是因为我国不能实行西方式的多党制。

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是通过两党制、多党制或一党内的不同派别来实现的。两党或一党的不同派别分别轮流坐庄,但是他们毕竟都是资产阶级政党,都信奉资本主义原则,都要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多党制只是权力制衡的一种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多党制下照样可以产生腐败,产生专制。

我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我们不搞多党制,也不搞两党轮流坐庄,不等于就没有权力制约机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一系列权力制约机制,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党内民主集中制、政治协商制、社会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这些制度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发扬,保证国家权力能公开、合理、公正地行使。

四是因为我国不能实行资产阶级的那种选举制度。

资产阶级国家的普选、竞选活动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其中的闹剧和丑闻,已为我们所熟知。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对此并非没有认识,所以许多人拒绝参加这类活动。此外,资本主义国家每次普选、竞选要耗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有利于掌握财富的资产阶级通过各种形式左右选举。

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中国不能照搬资产阶级“三权分立”。1987年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同年在接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他又说:“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还有什么精力搞建设?”“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总之,我们应当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坚持和完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对中国发展最有利的根本政治制度,决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三、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及其本质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宪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

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就对什么是人权有过论述。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说过:“不同于公民权的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这里的“人”既包括单个的自然人,也包括人的结合,法人、民族和国家等。所谓“人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这种社会属性集中表现为人的相互依存性与相互交往性。正是人的这种社会属性促使做人的需求和条件得以升华为人的权利。

所谓“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指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其核心和关键因素则是人的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这种为当时的统治阶级的价值观所认可的行为自由,就是权利;不为当时的统治阶级所认可的,就不是权利甚至可能是违法犯罪。人权制度的确认和发展受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民族传统的制约,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逐步完善。

公民权与人权不同,它是一个法律术语和概念。马克思在谈到人权和公民权时曾经指出“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种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至于所谓“公民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也叫宪法权利。

公民权只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统治阶级价值观认为重要的、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中还有一部分行为自由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是人权中应有的一部分。如生存权中的吃饭、穿衣、睡觉的权利,发展权中的受教育(培训)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仍然是人权。可见,不能将公民权等同于人权,也不能将法律权利等同于人权。公民权来源于人权,是一部分重要的人权的法律化,但不是人权的全部。因此宪法有必要在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公民权与人权的本质

应当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在保障人权上有着根本的区别,资本主义宪法最终保障的是少数人的人权,而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保障的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

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质和虚伪性,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人权”的幌子下残酷剥削劳动人民的秘密。他们指出,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是以人性论为依托,他们把资本所有者的自由和平等宣布为最终人权,所以,这种“人权本身就是特权”,就是“资本的特权”,它反映的主要是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要求,实际人权的享有要受财产、性别、种族、教育等的限制。

权利不是天赋的,不是自然存在的。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作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的人权的产生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由国家、法律和社会所确认、规定的,是通过斗争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