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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典型案例参考(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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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某县汽车配件厂

被告:某物资储运站

原告向被告购买钢板,被告十分热情,除了介绍自己站里的钢板质量好、价格低、服务优外,还专门带他们去仓库看了样品。原告的人看见样品的质量非常好,表示满意,双方于是签订了50吨钢板的购销合同。

不久,被告将钢板发运给了原告。采购的人看了钢板后,发现运到的钢板是次品。经仔细调查后,才知道当初看的钢板是别人存放在物资储运站的,发运给自己的钢板不是那一批货。原告知道受欺骗上当后,向被告交涉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被告拒绝了这一要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认为,原告误签购钢材合同,并非由于自己的主观错误认识造成的,而是被告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制造假象,才使原告在没有意识到上当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其实意志与被告签订了看样订货合同,因此这是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必须为这一无效民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必须接受退货,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案例6]

法律保护第三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原告:刘某,私房所有人

被告:王某,私房管理人

第三人:某百货商店

刘某与王某是好友,后刘某定居美国。1987年刘某委托王某在江南某市购买一处房屋,并委托王某代管。王某将此房以月租金1000元出租给某百货商店。1990年台风将该房屋屋顶、门窗等刮坏。商店要求王某维修此房。王某表示自己无钱维修。商店主任便提出买房。王某说明自己不是产权人,但在签订买卖契约时,王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了商店,价款是19.8万元。

买房后,商店将房屋进行了整修,并新建房屋2间(未办登记)。后刘某得知此房被王某出卖,便向商店要求返还房屋。商店函复刘某不予返还。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自己的房屋。

本案中讼争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房屋代管人,在没有征得所有人权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卖,是违法的民事行为。商店在明知王某不是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未经所有权人刘某同意,购买属于刘某的私有房屋,并且与非所有人王某签订买卖契约,其行为无效。王某与商店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侵害了刘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王某和商店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应当返还因买卖房屋而得到的19.8万元钱,商店应当返还刘某的房产;商店修房所花的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刘某予以补偿:商店新建房屋2间因未办登记,属违章建筑,应补办登记手续方为合法财产。

[案例7]

产品的说明书享有著作权

原告:某机械厂

被告:某公司

机械厂研制、生产了“液动降温机”,并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作为推荐使用产品。为宣传产品,机械厂设计制作了产品的说明书,散发给有关客户。某公司未经某机械厂的同意,擅自将“液动降温机”的产品说明书的封面摄影图片进行复制,并对说明书中的产品设计图和产品说明文字进行抄袭,制作成某公司“液动卧式降温机”的产品说明书散发宣传。机械厂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8万元。

产品说明受法律保护。“液动降温机”产品的说明书,是由原告研制、生产,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告是产品说明书的作者,依法享有对这产品说明书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进行复制、抄袭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像产品说明书这样受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还有:工程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广播、电视节目,民间文学作品等。随着民族文化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成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范围将不断扩大。

[案例8]

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

原告:某电子研究所

被告:赵某

赵某是电子研究所的工程师,本职工作是从事电子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与研究。他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经多次试验,研制成功了一台“自动钓鱼竿”。他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的申请并获批准,授予了专利权。他与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商定:某公司可实施赵某所有的专利技术;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入门费2.万元,并在该项专利技术实施的10年内,将该产品净利润的5%的作为提成支付给赵某。

电子研究所知道此事后,非常不满,认为赵某是本所的职工,他发明的“自动钓鱼竿”又与本职工作有关,因此该发明专利应归电子研究所所有。赵某拒绝。电子研究所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发明专利权归研究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