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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防法(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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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现颁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边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该边防法规定了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边防方面的政策、原则、任务、活动、力量、保障和责任。

第二条 概念界定

在本边防法中,下列概念界定如下:

1.边防是各民族合力保卫祖国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边境地区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全部活动及措施。

2.全民边防事业是依据全民、全面、独立、自主、自强的原则,在政治、精神和各项力量的根基之上建立起来的国家边防力量。

3.全民边防态势是根据国家边防战略,组织、部署、调配必要的力量和资源,执行边防任务的工作。

4.边境带是由各边境省份的人民委员会规定的,陆上国界线内100米至1000米的领土范围;特殊情况下边境带由政府总理划定。

5.边防官兵包括边防部队编制下的士官、职业军人、国防员工、下士官、士兵。

第三条 国家边防政策

1.贯彻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政策,与接壤国家共同建设和平、友好、合作、发展、长期稳定的边界,拓展国际合作及国防、安全、边防、民间方面的对外活动。

2.在尊重彼此独立、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合法利益的基础上,依照

越南宪法、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边界问题。

3.以合法、适当的措施,维护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4.贯彻民族大团结的方针,建设以人民为主体、人民武装为核心的强大而广泛的国家边防力量。

5.巩固、加强国防和安全,将投资边境、推进边境建设现代化,发展边境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科技和对外交流摆在优先位置。

6.动员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力量开展边防工作。

7.鼓励和支持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自愿、不违反越南法律和国际法的基础上,为开展边防工作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

第四条 开展边防工作的原则

1.遵守越南宪法、法律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尊重各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国界。

2.在越南共产党各方面的绝对、直接领导下,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

3.发挥全民和政治体制的团结力量,依靠人民,接受人民监督。

4.将国防、安定与经济社会相结合;将开展边防工作与建设和巩固政治体制,发展经济、文化、社会、科技和对外活动相结合。

第五条 边防工作

1.制定、实施国家边防战略和计划。

2.管理和保卫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国界,建设、管理和保卫边境地区的国家界标、边界线

标志、边境和口岸设施以及边境地区的其他设施。

3.保卫国家和民族利益,保卫和平、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经济、文化、社会、自然资源和环境,确保在边境和口岸地区的执法工作的开展。

4.将社会经济发展与加强和巩固边境地区的国防、安全和对外活动的开展相结合。

5.在全民国防中建设全民边防事业和全民边防态势,将其与人民安定事业和人民安定态势相结合;在边境地区建立省、县级的防守区,构筑民事防守;预防、打击、应对和克服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流行病;在边境地区开展搜救和救援工作。

6.在边防,边防对外活动、人民对外交流,建设和平友好、合作发展、长治久安的边境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7.做好战斗准备,打击侵略战争和武装冲突。

第六条 开展边防工作的力量

1.边境、口岸地区的各机关、组织、单位的人民武装力量。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指挥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关于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参与、配合和协助人民武装力量开展边防工作的职责、制度和政策

1.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有责任参与、配合和协助人民武装力量开展边防工作。

2.边境地区公民有责任参与全民边防事业、全民边防态势和保护主权、领土、国界,维护边境和口岸地区安

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3.对参与、配合、协助人民武装力量开展边防工作并有贡献的机关、组织和公民予以表彰;如财产受到损害将予以赔偿;如个人名誉受到损害将予以恢复;如公民受伤或牺牲,公民本人或其家人享受法律规定的赔偿政策。

第八条 边防严禁的各项行为

1.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破坏边境和口岸地区的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2.利用或允许他人利用越南边境地区进行反对或干涉他国活动的行为,在边境关系中威胁使用或使用武力的行为。

3.冒充开展边防工作的机关、组织或人员;反对、阻挠边防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报复、威胁边防工作人员,侵犯其生命、健康、名誉、尊严的行为。

4.买通、贿赂、引诱或强迫边防工作人员,使其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5.利用、滥用开展边防工作的过程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和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6.开展边防工作过程中的性别、职业、民族、种族、国籍、信仰、宗教、受教育程度方面的歧视行为。

7.制作、使用、买卖、交换、运输、传播有关国家主权、领土、边界的虚假信息和图像的行为。

第二章 边防的基本活动

第九条 全民边防事业、全民边防态势

1.建设全民边防事业的基本内容包括:

(a)制定和组织实施保

卫国家边界、防守区和民事防守的战略以及边境地区的各项边防计划;

(b)建立和巩固边境地区的政治体制;

(c)建设政治、精神、军事、安全、对外活动、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力量储备,以满足边防任务的要求;

(d)培养稳定而强大的全民国家边防力量,建设革命化、正规化、精锐化、循序渐进的现代化边防部队,部分要素直接迈向现代化;

(□)开展全民参与保护国家主权、领土和边境,维护边境和口岸地区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运动。

2.建设全民边防态势的基本内容包括:

(a)根据边境地区建设工作、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等的需要,建设基础设施体系,布局居民点;

(b)建立稳固和系统的防御工程,根据边防任务的需要组织和分配力量;

(c)协调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团结力量,促进合力,及时处理边境地区的各类情况;

(d)组织人民参与边防工作开展。

第十条 边防工作的协调开展

1.边防工作协调开展的范围规定如下:

(a)国防部主持或协调各部委、部级机关和省级地方政府开展国界的管理和保卫工作,维护边境和口岸地区的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

(b)各部、部级机关在权责范围内,主持或协调国防部、省级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边防工作;

(c)边境

地区的省级地方政府在权责范围内,主持或协调各部委、部级和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和组织开展边防工作;

(d)边境地区的县级、社级地方政府在权责范围内,主持或协调有关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开展边防工作。

2.边防工作协调开展的原则包括:

(a)基于法律规定的边防工作开展力量的职能、权力和活动范围,不妨碍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活动。

(b)依法进行集中统一调配。

(c)主动、灵活、保密、及时、高效,由单位首长负责。

(d)在同一地区,发现与多个机关、组织或力量的权责范围有关的违法行为时,首先发现的机关、组织或力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作初步处理,将卷宗、人员、赃物、船只、车辆等移送主管的机关、组织或者力量处理。接收机关、组织或力量有责任告知移交案件的机关、组织或者力量案件调查及处理结果。

3.边防工作协调开展的内容包括:

(a)信息和资料的交换,向有关部门提出制定边防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建议;

(b)巡视、检查、控制和处理与国防、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关的情况,预防、打击犯罪行为,预防、打击、应对和克服突发事故、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流行病,在边境和口岸地区进行搜救和救援;

(c)在

边境地区建设形成强大的全民边防事业和全民边防态势;

(d)建设核心、专职的边防力量;

(□)对边防工作开展力量进行专业技能的培养和培训;

(e)在边境地区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

(g)开展其他与边防工作相关的协调活动。

4.对于各部委、部级机关和地方政府在边防工作开展中的具体协调事宜,中央政府有决定权。

对于边防部队与国防部下属的其他力量在开展边防工作中的具体协调事宜,国防部部长有决定权。

第十一条 限制或者暂停在边境带、边界地区的活动及在口岸和边界小道的跨境活动

1.限制或暂停的情形包括:

(a)发生边界或领土争议,武装冲突,外敌入侵,其他威胁国家主权、领土或边界的活动;

(b)暴乱、恐怖主义活动、绑架、抓捕有武器的罪犯;

(c)防止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流行病跨境侵袭、传播;

(d)应接壤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边境管理和保卫力量的要求或通知,限制或暂停跨境活动。

2.受限制或暂停的区域活动包括:

(a)边境带内:出入边境带,有疫情以及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风险的地区;集市、礼会,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b)边界地区内:出入边界地区,有疫情以及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风险的地区;展览会和节日

仪式,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活动。

(c)在国际性口岸、主要口岸或双边性口岸、限制性口岸、边境小道的跨境活动。

3.决定限制或中止边境带和边界地区活动的规定如下:

(a)边防站站长有权决定在其管理的边境带内限制或暂停活动,时限不超过12小时,并应立即报告省边防部队指挥部指挥长,同时通知当地的外事机关和所在地的县级、社级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