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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过疏地区持续发展支援特别措施法(1 / 3)

※ 日本过疏地区持续发展支援特别措施法#pageNote#0

令和三年法律第十九号

过疏地区有着稳定供给粮食、水和能源,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其他自然环境,传承多元文化,形成良好景观等多方面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多样性也得以支撑。

此外,由于东京地区人口过度集中,大规模灾害和传染病等造成危害的风险性增大等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谋求国家的均衡发展,过疏地区应当发挥的作用变得更为重要。

然而,在过疏地区,人口减少,少子化、老龄化的进程等与其他地区相比更为严峻的社会经济情势长期持续,地区社会人力资源保障,地区经济的振兴,信息化,交通的保障与改善,医疗体制的保障,教育环境的健全,乡村的维护与振兴,农田森林等的适当管理等成为紧迫的课题。

鉴于此种情况,必须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增加近年移居过疏地区人数,研发创新技术以及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等方法加速解决过疏地区的问题,使这些地区能够自力更生,在过疏地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地区社会并利用当地资源等进一步提高地区活力,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为全面系统地推进过疏地区的持续发展措施,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目的)

第一条 本法规定,在

伴随人口显著减少而导致地区社会活力下降、产能及生活环境的健全程度显著低于其他地区的地区,实施全面而有计划的策略,采取必要的特别措施。其目的是支援这些地区的持续发展,保障及培养人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待遇,缩小地区差距,从而有助于形成美丽而有独特风格的地区。

(过疏地区)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过疏地区”是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町村(地方税收入以外的政令规定的收入超过政令规定的金额的市町村除外)的区域。

一、 1.属于下列任何一项并且依《地方交付税法》(昭和二十五年法律第二百十一号)第14条规定计算的市町村的基本财政收入除以依同法第11条规定计算的该市町村的基本财政需求所得的数字(除第17条第9款外,以下简称“财政实力指数”),从平成二十九年至令和元年的各年度,合计有三分之一的数值在0.51以下。但是在第a项、第b项或者第c项的情况下,据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从平成二十七年的市町村人口中减去平成二年该市町村人口所得的人口,除以该市町村同年的人口所得到的数值小于0.1。

a.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从昭和五十年的市町村人口中减去平成二十七年该市町村人口所得的人口,除以昭和五十年该市町村人口所得的数值(

以下在本款中简称“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8。

b.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平成二十七年市町村人口中65岁以上的人口数,除以同年该市町村的人口数所得到的数值大于0.35。

c.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平成二十七年市町村人口中15岁以上30岁以下的人口数,除以同年该市町村的人口数所得到的数值小于0.11。

2.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从平成二年市町村人口中减去平成二十七年该市町村人口所得到的人口数除以平成二年该市町村人口所得到的数值大于0.21。

二、 1.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3,并且财政实力指数从平成二十九年至令和元年的各年度,合计有三分之一的数值在0.4以下。但是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从平成二十七年人口中减去平成二年该市町村人口所得到的人口数除以同年该市町村人口所得到的数值小于0.1。

2.由主管大臣公示属于过疏地区的市町村(以下简称“过疏地区的市町村”)。

(在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的部分人口过疏)

第三条 特定时期合并市町村(平成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令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期间内,通过市町村的合并(以2个以上的市町村

的全部或部分区域作为市町村,或者将市町村的全部或部分区域编入其他市町村导致市町村数减少的,下同)设立,或者将其他市町村的全部或部分区域编入形成的其他市町村中(前条第1款、第41条第1款或第42条规定适应区域的市町村以外的市町村。本条以及第六章中与此相同),财政实力指数从平成二十九年起至令和元年各年度,合计三分之一的数值小于0.64的(地方税收入以外的政令规定的收入超过政令规定的金额的市町村除外),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平成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存在的市町村,是指同年四月一日至令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之间,因市町村合并,其区域的全部或部分在特定时期内成为合并市町村区域的一部分的市町村。本条及第41条第2款相同)的区域(平成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令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市町村合并日(有两个以上的时间,指其中最早的日期)前一天的市町村的区域。下款以及第41条第2款简称“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区域”)中,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区域视为过疏地区,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或者第3款的情况下,仅限于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区域平成二十七年的人口减去该区域平成二年的人口

所得到的人口数,除以该区域同年人口数得到的数值小于0.1的区域。

1.一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区域昭和五十年的人口减去该区域平成二十七年的人口所得到的人口数,除以该区域昭和五十年的人口数得到的数值(在本款以及下款中称为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8。

2.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特定期间与合并市町村相关区域平成二十七年的人口中65岁以上的人口数,除以该区域同年人口数得到的数值大于0.35。

3.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区域平成二十七年的人口中15岁以上30岁以下的人口数,除以该区域同年人口数得到的数值小于0.11。

4.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特定时期与合并市町村相关区域平成二年的人口减去该区域平成二十七年的人口数,除以该区域平成二年人口数得到的数值大于0.21。

5.对于特定时期合并市町村,财政实力指数从平成二十九年至令和元年各年度数值,合计三分之一的数值小于0.4(地方税收入以外的政令规定的收入超过政令规定

的金额的市町村除外)的,特定时期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区域中,特定时期合并市町村相关的四十年间人口减少率大于0.23的区域视为过疏地区,适用本法规定。但是,仅限于根据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特定时期合并市町村相关区域平成二十七年人口数减去该区域平成二年的人口数,除以该区域同年人口数得到的数值小于0.1的区域。

6.与适用前两款规定有关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

(过疏地区的持续发展对策的目标)

第四条 过疏地区的持续发展对策,为达成第1条的目的,必须尊重该地区的努力创新,并按照下列目标推进措施的实施。

1.通过移民和定居促进地区间的交流,培养成为地区社会中坚力量的人才,确保和培养多样化的人力资源。

2.通过促进企业的落地,健全产业基础,实现农林渔业经营的现代化,振兴信息通信产业,培育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开发旅游等,实现产业振兴,同时扩充稳定的就业机会。

3.通过健全通信设施和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促进过疏地区的信息化。

4.通过健全道路和其他交通设施以及确保居民的日常交通,确保和改善过疏地区和其他地区的交通功能。

5.通过健全生活环境,确保育儿环境,改善增进老年人的健康福利,确保医疗和振兴教育,从而谋求居民生活的安定及

福利的提高。

6.通过健全核心定居点和培育适当规模的定居点,促进地区社会的重组。

7.通过开发美丽风景,振兴本土文化,推进当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从而形成富有个性化的地区社会。

(国家责任)

第五条 为了达成第1条的目的,国家应就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政策上综合采取必要措施。

(都道府县责任)

第六条 为了达成第1条的目的,都道府县应努力就第4条所列事项,在过疏地区以外的广大地区采取措施,协调各市町村之间的联络,提供人力、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援助。

第二章 过疏地区持续发展计划

(过疏地区持续发展方针)

第七条 1.为促进该都道府县过疏地区的持续发展,都道府县需制定过疏地区持续发展方针(以下简称“持续发展方针”)。

2.持续发展方针应大致确定以下事项:

(1)过疏地区持续发展相关的基本事项。

(2)以下是为过疏地区持续发展而应采取措施的相关事项:

a.过疏地区的移居定居、促进地区间交流以及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b.过疏地区农业、林业、水产业、工商业、信息通信业以及其他产业的振兴以及旅游业开发的相关事项。

c.过疏地区信息化相关事项。

d.过疏地区与其他地区以及过疏地区内连接的交通设施的健全,以及居民日常出行的交通方式的确保相

关事项。

e.过疏地区生活环境的健全相关事项。

f.过疏地区育儿环境的确保及老年人健康和福利的提高与增进相关事项。

g.过疏地区医疗的确保相关事项。

h.过疏地区教育的振兴相关事项。

i.过疏地区乡村的发展相关事项。

j.过疏地区地区文化的振兴相关事项。

k.过疏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推进相关事项。

3.在制定持续发展方针时,都道府县必须考虑将过疏地区纳入广泛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发展体系。

4.都道府县在制定可持续发展方针时,应事先与主管大臣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主管决定同意时应与相关行政机关的长官进行协商。

5.都道府县制定持续发展方针时,应当予以公布。

6.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如未制定持续发展方针,可以要求都道府县制定持续发展政策。

7.依据前项规定提起要求的,都道府县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持续发展方针。

(过疏地区持续发展市町村计划)

第八条 1.根据持续发展方针,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应经该市町村议会投票后,制定过疏地区持续发展市町村计划(以下简称“市町村计划”)。

2.市町村计划应大致确定下列事项:

(1)地区持续发展基本方针相关事项。

(2)地区持续发展相关目标。

(3)计划期间。

(4)以下是为地区持续发展而应采取措

施的有关事项:

a.过疏地区的移居定居、促进地区间交流以及人才培养相关的事项。

b.过疏地区农业、林业、水产业、工商业、信息通信业以及其他产业的振兴以及旅游业开发的相关事项。

c.过疏地区信息化相关事项。

d.过疏地区与其他地区以及过疏地区内连接的交通设施的健全,以及居民日常出行的交通方式的确保相关事项。

e.过疏地区生活环境的健全相关事项。

f.过疏地区育儿环境的确保及老年人健康和福利的提高与增进相关事项。

g.过疏地区医疗的确保相关事项。

h.过疏地区教育的振兴相关事项。

i.过疏地区乡村的发展相关事项。

j.过疏地区地区文化的振兴相关事项。

k.过疏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推进相关事项。

(5)评估市町村计划执行情况的相关事项。

(6)除前款所述事项外,市町村认为与地区持续发展相关的必要事项。

3.市町村计划中关于前款第(4)项所列事项,需记载包括依据过疏地区的特点促进农业、林业、水产业、工商业、信息通信业、旅游观光业以及其他产业的振兴的相关事项(本条及第27条简称“产业振兴促进事项”)。

4.产业振兴促进事项应当规定如下事项:

(1)促进产业振兴的区域(以下简称“产业振兴促进区域”)。

(2)产业振兴区域中应振兴的

行业。

(3)为促进前项行业振兴应开展的事业内容相关的事项。

5.在市町村计划中记载第2款第(4)项所列事项时,应努力记载与其他市町村的合作相关事项。

6.市町村计划应与其他法令规定的地区振兴相关的计划保持一致,并应符合规定广泛的经济社会生活发展规划和对市町村公共设施等全面而有计划进行管理的相关计划。

7.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在制定市町村计划时,对于应列入该市町村计划中第2款第(4)项规定的事项(包含产业振兴促进事项),必须事先与都道府县协商。

8.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在制定市町村计划时,应立即公布并提交给主管大臣。

9.依照前款规定提交市町村计划的,主管大臣应当立即将内容通知行政机关的长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可就该市町村计划向主管大臣提出意见。

10.第1款及第3款的规定适用于市町村计划的变更。

(过疏地区持续发展都道府县计划)

第九条 1.为了过疏地区的持续发展,都道府县应在持续发展方针的基础上,制定过疏地区持续发展都道府县计划。

2.都道府县计划作为都道府县与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合作措施的计划,应大致确定下列事项:

(1)过疏地区持续发展基本方针相关事项;

(2)过疏地区持续发展相关目标;

(3)计划期

间;

(4)与前条第2款第(4)项所列事项相关的事项;

(5)评估都道府县执行情况的相关事项;

(6)除前项所述事项外,都道府县认为与过疏地区持续发展相关的必要事项。

3.在都道府县计划中列入前款第(4)项所列事项时,应当努力说明在过疏地区以外的广大地区采取的措施、市町村间联络协调及人力和技术援助以及其他必要的援助。

4.都道府县在制定都道府县计划时,应当予以公布并提交主管大臣。

5.都道府县计划提出前条第9款规定时,前款及同条第9款规定适用于都道府县计划的变更。

(相关行政机关长官的协助)

第十条 主管大臣在需要执行市町村计划或都道府县计划时,可要求相关行政机关长官向相关地方公共团体提供咨询和其他协助。

(调查)

第十一条 为了过疏地区的持续发展,主管大臣如认为有必要,可对相关地方公共团体进行调查。

第三章 过疏地区持续发展支援的财政特别措施

(国家负担或补助比例的特殊规定)

第十二条 1.在基于市町村计划开展的事业中,国家负担或补助与附表所列项目所需费用之比(以下简称“国家负担比例”),无论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均应按附表执行。但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负担比例超过同表所列比例的,不在此限。

2.国

家在基于市町村计划开展的事业中,在提供政令指定的补助金以支付附表所列费用的情况下,根据政令的规定,如适用前款规定费用时,补助金的数额应考虑按照国家承担或补助的比例进行计算。

(国家补助等)

第十三条 1.为了支援过疏地区的持续发展,国家如认为有特殊需要,可根据政令规定,在预算范围内,对基于市町村计划或都道府县计划开展事业所需的经费进行补助。

2.国家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等设施费用国库负担相关法律》(昭和三十三年法律第八十一号)第12条第1项的规定向地方公共团体发放补助金时,作为该地方公共团体根据同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的设施维护计划中所记载的改建等事业(同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改建等事业),公立小学、中学或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市町村计划并入公立小学、中学或义务教育学校所需的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包括购置或其他类似方法取得)的相关事业,应核定不低于该项事业所需经费的10分之5.5的补助金。

(为过疏地区持续发展而发行的地方债券)

第十四条 1.基于市町村计划开展与当地产业有关的事业或观光、娱乐相关的事业,对于政令规定事业的出资以及以下所列设施维护该市町村所必需的经费,不属于《地方财政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

零九号)第5条各项所列经费的,过疏地区的市町村可以以地方债券作为财政资源。

(1)为确保交通或振兴产业而规定的市町村道路(包括融雪设施和其他道路的附属)、农田道路、森林道路以及渔港关联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