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玄幻 武侠 都市 历史 科幻 游戏 女生 其他
首页

第2章 法律法规(1 / 1)

10.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1.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台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等。

1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14.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包括以下项: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确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6.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或休学的批准者是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保障者是务工地人民政府;防止辍学的部门是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17.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19.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20.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家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21.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22.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23.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24.专门教育的程序: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②未成年人犯罪→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25.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